|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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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万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浙江骏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杭州万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金人民币139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万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453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4元,调整为人民币26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0.50元,由被告***承担。被告承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