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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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华邦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华邦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苗木款70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华邦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880元,由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深圳市四季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