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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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垫付款22370.45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给付自2020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分公司垫付款7456.82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年利率6%为限)给付自2020年6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6元,减半收取计273元,被告***负担205元,被告***负担68元(此款原告已垫付,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