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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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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兴城市人民法院(2018)辽1481民初2889号民事判决;

二、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457798.52元;

三、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5242.54元;

四、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955242.54元。

五、驳回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749元,鉴定费121300元,合计228049元,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1803.2元,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386.4元,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15386.4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547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6749元,兴城市冠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3610.5元,葫芦岛市金岛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202.25元,葫芦岛市城建交通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7202.25元,兴城市兴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873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2-7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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