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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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红塔皮革制衣厂 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 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应归还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借款本金1240000元,并支付利息61731.32元(暂计算至2019年9月17日,此后利息按月利率5.437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实现债权费用55000元。上述款项被告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原告浙江海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官支行有权就被告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的第一项付款义务对被告海宁市红塔皮革制衣厂的抵押物(坐落于海宁市的房产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使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海宁市红塔皮革制衣厂、***、***、***、***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海宁市红塔皮革制衣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10元,减半收取计850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3505元,由被告海宁市宇晨纺织有限公司、海宁市红塔皮革制衣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