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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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义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义乌市万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人民币3869289.63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3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之后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义乌市兴业皮件有限公司、义乌市川江沐浴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向义乌市万兴箱包材料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各承担八分之一的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64元,由被告义乌市清心带业有限公司、义乌市川江沐浴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