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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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新春化工有限公司 郴州市鸿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郴州市鸿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32400元及利息316368元(后期利息以8324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89.6元,减半收取8044.8元(原告已预交8044.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044.8元,由被告***、***、郴州市鸿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