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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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梅州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顺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423民初4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家才,广东(宏泰)梅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侯某。 原告***、***、***与被告梅州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吴如棣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罗佩芝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