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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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 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总额为3470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00元; 三、被告***、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27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9元,被告***、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大岭分公司、被告长春市鸿程物流有限公司承担3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