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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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友谊县鑫庆峰粮食经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友谊县支行账户内资金14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依法冻结担保人闯志超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支行内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依法查封担保人闯志超所有的位于集贤县御府豪庭住宅一处(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