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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云帮富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周乐返还款项6405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2日起,以未返还款项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付至清偿款之日); 二、被告张锡军、张金香均就被告湖南云帮富商贸有限公司应返还的上述款项中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周乐承担返还责任。 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26元,保全费820元,共计2446元,由被告湖南云帮富商贸有限公司、张锡军、张金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