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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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租金及综合管理费1286250元; 二、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滞纳金225201.67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10日,此后,以12862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5月11日起计算实际履行完毕止); 三、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解除日至实际腾退日的房屋占有费2041665.5元【按双倍日租金及综合管理费标准(5833.33元/日)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2019年5月11日)起至实际腾退完毕之日(2020年4月24日止)】; 四、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POS机使用管理费13000元(按每月500元的标准,自2018年2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4月23日); 五、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间的租金损失175000元; 六、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咨询服务费500000元; 七、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装修补贴费2588104元; 八、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0元; 九、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已交纳的租赁保证金175000元不予退还; 十、被告***在其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十一、驳回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367元,由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在其未出资的50万元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原告杭州利坤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杭州万维基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杭州壬寅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