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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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5944.83元及截止2020年1月21日的利息、罚息428.75元,合计66373.58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利息和罚息(以65944.8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2日起按月利率2%,至清偿时止);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共同支付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律师服务费10000元; 四、被告***对被告***、***所负上述债务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履行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高信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80元,由被告***、***负担。该笔费用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给付义务时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