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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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29元,减半收取5165元,由原告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被告河北润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3-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