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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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无极县华茂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7-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