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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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00万元; 二、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三、被告***、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沃得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00元,合计59500元,由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内蒙古货通天夏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对被告包头市玖隆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