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甘肃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嘉峪关世纪雄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 嘉峪关市恒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嘉峪关市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甘肃恒基冰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1900万元(具体信息详见附件一)。 二、如果银行存款不足1900万元,查封及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下列资产: 1.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嘉峪关市××区西侧的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号为:嘉国用(2010)第1079-1号); 2.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路的房屋(权属证书号分别为: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0XXXX号); 3.查封被申请人周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的房屋(权属证书号分别为: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0XXXX号); 4.查封被申请人李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的房屋; 5.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权属证书号为:甘(2019)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6.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的房屋; 7.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区的房屋(权属证书号分别为:嘉峪关市房权证嘉市字第XXXX、1XXXX号); 8.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府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甘(2019)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9.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园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甘(2016)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10.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所有的位于嘉峪关市××园的房屋(权属证书号为:甘(2016)嘉峪关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11.冻结被申请人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恒基冰蓝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7.5%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道,注册资金8000万元,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出资600万元); 12.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持有的甘肃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1%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道),注册资金20000万元,周某出资14200万元); 13.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持有的甘肃恒基文化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道,注册资金15000万元,为周某一人出资); 14.冻结被申请人周某持有的嘉峪关世纪雄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33%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路,注册资金1000万元,周某出资330万元); 15.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持有的甘肃恒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9%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道),注册资金2000万元,陈某出资5800万元); 16.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持有的嘉峪关市炳盛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道),注册资金1070万元); 17.冻结被申请人陈某持有的嘉峪关市恒基发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0%的股权(注册地:甘肃省嘉峪关市××园,注册资金3000万元,陈某出资300万元). 以上一、二项财产在价值1900万元内冻结或查封。 三、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所有的嘉峪关市××路等10套房产(办公用房,总层数7层,建筑面积7774.36平方米)。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分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