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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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4768318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为:其中3038000元自2016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其中1730318元自2015年12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本院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在此之前付清的,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278元,由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