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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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303370元,并承付该款自2018年6月19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2元,由原告***负担7202元,由被告***负担47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汇缴至收款单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诉讼费)、收款银行:中国银行大丰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62×××7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11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