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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 上海柏旻服饰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上海柏旻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于2019年9月24日解除; 二、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柏旻服饰有限公司货款467,883.10元; 三、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柏旻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84,356.2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5日起算至2019年9月23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计15,687.10元;以467,883.10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24日起算至实际支付日,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4,435.20元,由原告上海柏旻服饰有限公司负担59,489.20元,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9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447.89元,由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兑得(上海)服装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