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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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 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计3733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