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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肥城万信法律服务所
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利息(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2月1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5分计算);

三、驳回原告肥城市金庆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66元,减半收取计3733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被告肥城运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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