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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575896.9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227500元; 三、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判决项下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在承担前述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本案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50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无锡滨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907元,无锡市万旋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江苏宝雕机动车有限公司、安徽健新工业智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6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