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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曲周县鑫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1310201601200065752号《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偿还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自2018年5月7日起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贷款本金54014776.32元的罚息、复利;被告曲周县鑫桥创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57672元,由原告国家开发银行负担350000元,由被告曲周县鑫通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曲周县鑫桥创业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67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务必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3×××59,开户银行:建行石家庄中华南大街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2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