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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龙成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10,000元、精神抚慰金6,00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104,000元,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32,9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786,172元、丧葬费34,652.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69.7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55,002.06元的50%为427,501.0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中的32,947.8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死亡赔偿金中的786,172元、丧葬费34,652.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669.74元、交通费500元,共计855,002.06元的50%的80%为342,000.82元,已支付30,000元,尚欠312,000.82元。

四、原告***、***、***、***、***返还被告***垫付的30,000元(该款从本判决第一项赔偿款中扣除返还被告***)。

五、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均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637元,由五原告负担1,542元,被告***负担7,546元,被告***负担4,549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由被告***2,385元,***负担2,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5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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