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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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县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原告***支付理赔款11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0元,减半交纳480元,由被告***承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