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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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郴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郴州分中心贷款本金8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37135.86元、罚息41937.13元(算至2020年9月10日,此后逾期借款利息和罚息按合同约定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郴州分中心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42977元; 三、被告***、***对上述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郴州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0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08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