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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损失373609.9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349.11元,由被告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