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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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投三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城兴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城投三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湾支行借款本金9804805.10元及截至2020年3月12日的逾期利息2534542.14元;并支付自2020年3月13日起至本息结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 二、被告中城投集团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城投三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湾支行对被告中城投三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道真县玉溪河滨河景观及河道整治(三期)工程建设项目的76500000元应收账款及收益享有质押权(登记号:0393015600047197XXXX),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湾支行有权以该应收账款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家湾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836元,减半收取计489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2836元,由被告中城投三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城投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