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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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通沃悦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 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3知民初144号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争云、胡峥嵘,上海天尚(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联通沃悦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住***。 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联通沃悦读科技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湘潭崇文在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颜文军 审判员戴伟 审判员周智湘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淇耀 书记员李丹 |
| 裁判日期 | 2020-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