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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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8086.93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8086.93元); 二、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890.46元(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5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赔偿4390.46元); 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30499.22元; 四、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分别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5975.75元; 五、鉴定费1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逾期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