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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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7834.2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由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526元,减半收取2263元,鉴定费3400元,共计人民币5663元,由原告***承担1356元,由被告***承担4307元,限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或办理减、免、缓交手续,逾期不交或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