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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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恒正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香山红叶建设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43927.57元及利息(以1443927.57元为基数,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5年12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原告***负担684元,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6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95000元,由被告山东沂蒙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