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 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分理处 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陇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分理处借款本金25000000元及截止2020年6月9日的利息3188019.95元,共计28188019.95元; 二、由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以及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从2020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10.5336‰计算归还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分理处借款本金25000000元的利息至本案执行终结之日; 三、由***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分理处对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及陕西建业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抵押的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陕20**陇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607号)拍卖、变卖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陕西陇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化路分理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有执行内容的款项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740元,依法减半收取9137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陕西建丰置业有限公司陇县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