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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 二、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涉案工程漏水所产生的各项损失共计775338.78元; 三、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1749322.28元; 四、驳回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20544元,由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218元,由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967元,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1元。鉴定费12万元,由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万元,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万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736元,由贵州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6802元,贵州毕节远航商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934元。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