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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乾顺实业有限公司 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二、变更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货款及运费共38629.2元给被上诉人***; 三、变更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1402民初213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以38629.2元为基数,支付从2019年8月5日起至上述38629.2元付清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给被上诉人***;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163.6元(已由被上诉人***预交),由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63.6元,被上诉人***负担1400元。一审法院退回被上诉人***多预交的诉讼费763.6元,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一审法院缴纳诉讼费763.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63.6元(已由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预交),由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负担763.6元,被上诉人***负担14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梅州市欣怡电子有限公司多预交的诉讼费1400元。被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