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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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市森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8年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2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27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