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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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来宾供电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来宾分行 来宾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柳州市广厦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来宾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来宾鸿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597.5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2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