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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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东乡县分公司 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 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 |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甘2926民初152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甘肃有限公司东乡县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移动东乡分公司)。 法定负责人:王某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系甘肃君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掖市金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张掖金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军,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中国移动东乡分公司诉被告张掖金源公司高度危险活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东乡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东乡县电力公司)对沿岭电力进行改造,由被告张掖金源公司负责实施改造工程。6月5日上午,因改造过程中原告线路高压电线下垂,造成一村民触电受伤。事故导致原告基站无法正常使用,产生相应损失。原告于2020年9月4日起诉至本院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张掖金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62057.70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掖金源公司赔偿原告中国移动东乡分公司因供电线路中断造成的发电等各项费用共计15000元(7日内付清); 二、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因该事故受损的供电线路修复工程,于2020年12月2日前完成;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即87.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 继 贤 人民陪审员 马哈麦得 人民陪审员 马 有 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小 强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