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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701民初7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强,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向洪武

人民陪审员张新基

人民陪审员李建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梅

裁判日期 2019-12-16
发布日期 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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