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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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0701民初788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国强,奎屯垦区团结西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金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江,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徐永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荣,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石河子北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哈密江泰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其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向洪武 人民陪审员张新基 人民陪审员李建安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姚梅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