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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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医疗费、牙齿镶复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共计21922.1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护理费2685.15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误工费16110.90元; 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交通费510元; 五、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鉴定费2410元; 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共计44419.77元(42419.77元+2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10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负担,并与上述款项一同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