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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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市恒天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一千五百零五万四千二百七十一元四角九分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