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4982.67元及利息(利息已还至2019年6月20日,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西上栗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