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挖掘机租金84,933.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分段计算,其中以134,93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8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3日止;以84,933.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从2019年2月4日起计算至上述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2.00元(已减半),由被告贵州恒河生态水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