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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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 喀什华桦影视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三项; 二、撤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4民初13960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驳回上诉人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要求上诉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溢价款及支付相应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11,387元,由上诉人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83,540元,由上诉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7,8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由上诉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5,408.90元,由上诉人轩霆(上海)影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1,556.90元,由上诉人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3,8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