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王益斌、唐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位于南宁市的剩余房款30万元; 二、原告王益斌、唐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房产购房款30万元的利息(利息计算: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07年2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被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在上述房产符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条件后20日内协助原告王益斌、唐秀英办理上述房屋的房产证;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5540元,由原告王益斌、唐秀英负担3950元,被告广西荣荣实业有限公司1590元。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