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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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偿还本金1530万元; 二、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支付自2019年3月21日至2019年6月20日的利息211140元,及自2019年6月21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涉诉合同约定计付); 三、如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还款义务,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有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实现优先受偿; 四、被告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最高额保证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48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43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天津实发新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渤海轻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