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2民初8401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蒋波,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家电投集团重庆江口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曾德秀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彭莎 |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