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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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499960.75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返还给***110464.97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63元(缓交),减半收取计5431元,由原告***、***共同负担1031元,由被告***负担4400元,前述费用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