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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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无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营业部垫付的车辆修理费、施救费8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向法院交付,被告可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