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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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 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货款1743237.95元及利息(以1596529.37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6日起、以146708.58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如湖南辉旭建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江苏远方电缆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7433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3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远方公司负担433元,辉旭公司负担17000元。(远方公司同意其公司预交的诉讼费用中的剩余部分17000元由辉旭公司向其公司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辉旭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远方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






